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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处罚5万元!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罚!​

2021-03-30 22:23:14      点击:

3月24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承建“万隆爱琴湾”项目的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项目停工并处以罚款5万元。

同日,南宁高新区建设局也向该公司下达《执法检查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责令该项目立即停工。这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施行以来,南宁市开出的首个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项目停工罚单,事由为该施工项目被多次督促仍拒不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拒不存储保证金,停工处罚去年11月30日,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邕武路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万隆爱琴湾”项目进行巡查时发现,该项目自2020年8月份开工以来未按规定向银行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未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月8日向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经多次督促整改,该项目拒不改正。

今年3月24日,根据《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南宁市人社局对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项目停工,并对该单位处以罚款5万元。

同日,南宁高新区建设局也向该公司下达《执法检查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责令该项目立即停工整改,要求该单位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处理完成后再报该局申请复工。

工资保证金制度,不可或缺南宁市人社局此次对建筑项目下达责令停工决定书,属南宁市首例适用《条例》予以处罚的案例。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邓凡介绍:“早在2003年南宁市已建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2018年起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制度,在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要由施工单位到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由施工单位,银行,人社局三方共同监管这个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按中标价的2%或者按施工资质等级存储保证金。”

邓凡表示,施工项目按规定向银行存储这个工资保证金,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起着一个“定心丸”的作用,是确保农民工“劳有所得”的重要保证。“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市人社局有权发出指令请银行将保证金按工资表发放到农民工的桂建通银行卡上。项目完工后如符合无欠薪等条件这笔钱会如数核退。”据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19年12月30日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更进一步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根据广西的规定,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或被评为自治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的,可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如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须按规定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21年3月至6月期间,南宁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结合开展根治欠薪源头治理“春雷行动”,将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各单位落实根治欠薪“一金七制度”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做到对存在欠薪隐患、结算纠纷等问题实现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置,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

南宁市劳动维权投诉举报方式:

  1. 注册登录南宁市人社局网站、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南宁智慧人社APP,在“劳动维权”板块线上投诉举报。
  2. 拨打南宁人社咨询服务热线12333咨询、投诉、举报。
  3. 到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现场投诉举报。

劳动维权知识链接: 

什么是根治欠薪“一金七制度”?

即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工资保证金、劳动合同签订、施工全过程结算、实名制、分账管理、分包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等各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